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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专题】公民抗命:罗尔斯和他的反对者|城与邦

骆斯航 城与邦 2019-04-25

公民抗命:

罗尔斯和他的反对者

作者|骆斯航

图文编辑|罗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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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印第安纳大学政治学系在读博士生

研究兴趣:政治哲学和政治理论


前言


大规模群体性社会运动一向是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话题,也是受压迫的社会群体,例如劳工,进行政治抗争的重要手段。在一个有合法性的法治国家里,个人为什么可以不服从国家的法律法规?他们为什么可以组成团体,走上街头,占领公共场所,发表自己的政治意见?为什么我们不能把抗议的公民简单视为罪犯和暴徒?支持公民抗命的理论存在哪些问题?本文试图以罗尔斯的经典公民抗命理论为起点,讨论公民抗命在现代政治生活中所占据的地位。


梭罗《对公民政府的抵抗》


正文

比起其他经典的政治哲学讨论,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是一个兴起时间明显比较晚的议题。在美国政治思想里,梭罗的《对公民政府的抵抗》一般被当做公民抗命的讨论起点。 二十世纪上半叶,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主张逐渐带起了学界内部对公民抗命的思考。这个讨论的第一个高潮出现在美国民权运动时代。在马丁·路德·金、马尔科姆·X等诸多民权运动领袖的带领下,轰轰烈烈的美国民权运动大潮敦促学界做出理论上的反应。1969年,罗尔斯在贝多(Hugo Adam Bedau)主编的《公民抗命:理论和实践》中撰写了题为《为公民抗命辩护》的一个章节,这部分内容也被吸纳到了两年后出版的《正义论》里。今天,尽管公民抗命已经在新的科技背景下发展出了互联网运动等崭新的形式,罗尔斯的公民抗命理论仍然是非常重要的理论模型。它同时也遭到了很多批评,这些批评与我们理解今天的公民抗议活动息息相关。


绝大多数的公民抗命理论都基于两个立场,这两个立场一个是应然的,一个是实然的。第一个应然立场是现代政治理论最主要的特征之一:人民主权理论。人民主权理论认为政治权力的唯一合法来源只能是人民本身。无论人民通过什么具体的形式赋权给政府,这种赋权的核心逻辑是自我管理,人民也有权撤回对政府的赋权。换句话说,没有任何人、任何组织是天然的管理者,神权、强权和其他力量也不能在应然层面上证明自己的执政合法性。在这个基础上,公民抗命的主体——“公民”——才有存在的空间。如果公民不应该是自己的管理者,那他们就很难有道德立场来拒绝政府的某项具体的法规或者政策。


第二个立场则是一个基于现实观察的实然立场。首先,通过观察近现代和当代人类历史,我们可以概括,任何政府——即便是具有合法性的政府——都是不完美的。政府的决策既受限于人类理性的有限,也受限于利益的冲突,因此哪怕是总体上看起来正义的政府,也完全可能制定不正义的法规,推行不正义的政策。其次,政府权力的扩张同时也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由于政府掌握了社会中的大量核心资源,公民与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是天然地不对等的。第三,通过观察近代社会的民权运动史,我们看见了许多被忽视的边缘群体所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受限于人的历史局限性,我们经常无法观察到边缘群体的遭遇和他们的诉求。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任何社会中都可能存在着在现行的社会制度和规范下被边缘化的群体,他们需要一个发声的途径。允许公民抗命,意味着允许公民发现和抗议政府的错误,也意味着给了边缘化群体一条可行的发声途径。在这两个立场之上,罗尔斯建立了一套成体系的公民抗命理论。


公民抗命现场


罗尔斯的公民抗命理论

罗尔斯(1971)的公民抗命理论是一个基于“近乎正义的社会(nearly-just society)”的理论模型。他理解的公民抗命包括三个要素:公共、非暴力以及良知。“公共”指的是公民抗命的行为实际上诉诸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理性和道德判断。罗尔斯认为,通过抗命的行为,抗议者公开向社会中的大众展示政治决策中存在的不正义,促使大众重新考虑他们的政治决策。因此,公民抗命的行为需要公开地为大众所知,否则就无法达到这一效果。第二个要素“非暴力”体现在公民抗命的手段上。公民抗命的活动本身违背了法律。如果抗议者还想诉诸社会大众对正义的信念,那么他们就需要表现出他们对公民社会的基本准则的积极态度。因此,他们应该不抵抗地接受逮捕和惩罚,以此来说明虽然他们认为某项具体的法律是不正义的,他们整体上尊重国家的法律程序和社会的正义信念。第三个要素“良知”说的是公民抗命所依赖的社会信念。像之前两个要素里提到的那样,公民抗命依赖于社会大众本身的正义感,它诉诸的是道德良知,而不是宗教信仰或者和平主义的诉求。抗议者相信在社会中存在基本的正义感和道德准则。如果社会大众的反应未能遵从这些基本的正义感和道德准则,那公民就可以采取更激进的措施来反抗压迫。


罗尔斯还进一步对公民抗命做了一些程序上的要求。第一,罗尔斯认为,抗议者必须先通过正常的程序来反对不正义的法律。如果正常的程序行不通,抗议者才可以通过抗命的形式进行反抗。第二,公民抗命所抗议的应该是明显违背了基本的正义、公平和自由的社会问题,亦即《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第一原则,而不应该针对正义第二原则中的差异原则,亦即“社会中的不平等应该使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这既是因为正义第一原则中,公平正义的概念更明晰,破坏公平正义原则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也是因为一旦违反正义第一原则的行为被纠正,违反差异原则的行为也可以顺其自然地被解决。第三,如果抗议者采用了公民抗命的抗争策略,他们必须同意任何一个受到同等不公正待遇的社会群体也可以通过相同的手段进行抗争。这可以理解为上文我们提到的对社会公正原则所抱有的信念。第四,公民抗命具体的实践形式必须经过理性的设计,服务于抗议者的根本诉求。


罗尔斯的这个模型既体现了他为公民抗命所做的道德辩护,也体现了他对激进社会活动的一些防备。他为公民抗命所设置的非暴力、主动接受惩罚、正常程序现行等等诸多条件,既为公民抗命在法治社会中保留了存在的空间,也设立了一些要求,使得公民抗命的诉求和手段停留在相对温和的层面上。这些条件具有双向的弹性:一方面,公民抗命的目的和手段如果受到限制,那么社会大众就有理由认为,抗议者和他们一样尊重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只不过是在某些具体议题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推论,社会大众可能共情地认为自己也有可能在某些议题上属于少数人,也可能遭受同样不公正,因此认真对待抗议者的的请求。另一方面,如果公民抗命的目的和手段有明确的限制,那么超出这些限制之外的抗争手段,就不属于“公民的”、“非暴力的”、“公共的”、“有良知的”诉求,社会大众则没有必要假设更激进的抗议是诉诸大众的良知和正义信念。罗尔斯的理论之所以被我们称之为“模型”,正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抗命的抗争并不仅仅遵从罗尔斯的规定。社会抗争未必总是非暴力的, 未必总能有明确的议程,未必总是诉诸公共的道德标准。而罗尔斯的林确立了一个标准,使我们能在各种不同的抗命中筛选出那些值得支持的,批评那些不值得支持的。这种双向的弹性体现的正是公民抗命这个概念本身的内部核心矛盾:公民如何“合理地”、“合法地”违法。


非暴力抗议领导者甘地


激进主义者的批评

作为经典的公民抗命理论,罗尔斯的理论在提出之后的四十多年间遭到了很多批评,在本文中我们选取其中那些在政治光谱上更激进的批评,来探寻罗尔斯的公民抗命理论在当代社会中可能遇到的困难。


罗尔斯的激进批评者们通常认为,罗尔斯让抗议者背上了过多的包袱。首先,罗尔斯认为抗议者在公民抗命中应该呼吁社会大众的良知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念。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需要抗争的群体通常在社会中处于弱势。一些群体所遭到的不正义,是长期的、隐性的、系统化的。在这种长期的不正义关系中,即便抗争者和社会大众生活在同一个社会里,大众可能根本不把抗争者当做社会共同体的成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很难想象为什么我们可以要求抗议者诉诸社会大众的良知——如果社会大众的良知一直以来都没有关注过作为边缘化群体的抗争者的话(塞利卡提斯,2016a)。这样来看,罗尔斯的理论模型所依赖的“近乎正义的”公民社会就显得要求过高,离现实社会有点遥远了。罗尔斯的支持者萨博(2001)修正过罗尔斯的这个想法。萨博认为,罗尔斯的抗命理论不需要依赖于那么高的社会正义要求。只要社会主流群体中存在着正义意识,被边缘化的群体只是社会中的一小部分人的话,这样的社会就足以成为抗命理论的实现基础。他称这样的社会为分段正义社会(piecewise society of justice)。无论是罗尔斯还是萨博,似乎都认为在一定社会群体内部的正义观念和原则是可以拓展到全社会的。之所以社会中存在不平等,是因为主流群体无意地忽视了边缘群体的存在。一旦这种忽视被指出,正义原则就能够跨过主流与边缘之间的断裂,为被压迫群体提供补偿。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一个相对稳定的政治共同体通常伴随着一种排他性的身份认同。边缘化群体之所以未能收到公平正义的对待,通常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被忽视了,而是因为他们与主流群体想象的身份认同格格不入。换句话说,边缘化群体不属于共同体的“我们”中的一员。当边缘群体中的抗议者以公民抗命的形式进行斗争的时候,他们更直接地出现在社会大众的面前,这时他们面对的反应未必是主流大众的良知觉醒,反而可能触发排他性身份认同的应激反应,加深抗议者“非我族类”的印象。在这种完全可能出现的情况下,要求抗议者向“主流社会的良心”提出请求,似乎起不到罗尔斯想象中的作用。


其次,罗尔斯要求公民抗命的诉求集中在《正义论》中提出的正义两原则中的第一原则,而不应触及第二原则中的差异原则。这里的正义第一原则指的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容。”第二原则指的是“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各项职位及地位必须在公平的机会平等下,对所有人开放(机会均等原则)”和“应该调整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社会中处于最劣势的成员受益最大(差异原则)”。如我们上文提到的那样,罗尔斯认为违反正义第一原则的行为比违反第二原则的行为更明显、更容易被发现,相反第二原则本身更具争议,因此公民抗命的行为应该集中在第一原则,不应涉足第二原则。罗尔斯的批评者则认为罗尔斯的这个论断过于武断,因为很多违反差异原则的行为和违反第一原则的行为一样清晰(塞利卡提斯,2016a)。此外,差异原则不能正义第一原则割裂来看。很多违反差异原则的行为,同样会严重破坏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


最后,罗尔斯要求抗议者必须在穷尽一切现存的政治渠道无果之后,才可以采用公民抗命的形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罗尔斯的辩护者舒尔曼(2015, forthcoming)则力争将对法律的敬意重塑为公民抗命的核心内容。在他看来,尽管公民抗命不遵从某个具体的法规,对个别的法规提出抗议,但他们的诉求总是应该尊重“法”这一理念本身。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律本身在规范层面上属于公民共同体的共同协定。它既体现了公民共同体的共同意愿,也是公共空间中的一种共享的共同语言,联系了公民共同体中的不同群体。激进主义者则援引阿伦特(1972)的论断。阿伦特认为我们不应该误解和夸大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尽管法律能为社会中的变化提供合法性的支持,并在变化发生之后使社会趋于稳定,但变化本身总是“法外行为(extralegal action)”的结果。正因法律所拥有的稳定社会的作用,社会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不平衡的权力结构经常恰恰反映在现存的政治和法律程序之中(塞利卡提斯,2016b)。因此,我们需要激进民主(radical democratic)意义上的法外行为来进行抗争。公民抗命史上的一些经典人物,包括梭罗、甘地和马丁·路德·金,都不认为现存的政治制度是正义的,也不在实践中将“对法的忠诚”摆在很高的位置上。除此之外,穷尽社会中现存的法律、政治途径经常需要成本——无论是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还是知识成本,而边缘化的抗争群体很可能没有条件支付这些成本。这样看来,要求抗争者先穷尽一切现存的政治渠道无果之后才可以采用公民抗命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既在规范层面上显得可疑,也在实际操作层面上阻碍了边缘群体表达自己的政治诉求。


美国民权抗议领袖马丁·路德·金


结论

罗尔斯及其反对者在公民抗命这个议题上的争论,其核心在于“我们是否应该为公民抗命提供道德化或者法制化的解读”。罗尔斯和罗尔斯的支持者希望将公民的抗命行为道德化,是因为他们认为这可以给公民抗命的合法性提供更多的道德资源,在规范性层面上解决“在法律体系相对完善的国家里公民如何以法律之名违背法律”的经典难题。罗尔斯的反对者则希望策略性地理解公民的抗命行为,把公民抗命的公开性、道德诉求和非暴力理念理解为一种斗争策略,而非必须遵循的道德律令。他们希望抗争者本身是抗争议程的设定者,是抗争策略的选择者,并能够有更开阔的空间来践行抗命,而不是局限在“向社会大众的良知提出请求”的有限范围内。


无论如何,梭罗、金和甘地的抗争时代都早已过去。他们都为公民抗命的理论和实践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社会历史舞台的转换使我们需要重新考量他们的遗产,以及他们的遗产所衍生出来的理论框架。今天,新的社会组织结构、新的社会性难题激发了的罗尔斯的支持者与反对者之间的理论交锋,新的斗争方式——尤其是互联网上的抗争行为——则将为他们提供崭新的素材。


参考文献

  1. William E. Scheuerman (威廉·舒尔曼), Civil Disobedience, forthcoming

  2. Andrew Sabl (安德鲁·萨博), “Looking Forward to Justice: Rawlsian Civil Disobedience and its Non-Rawlsian Lessons.”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9, no. 3 (2001).

  3. Hannah Arendt (汉娜·阿伦特), Crises of the Republic: Lying in Politics, Civil Disobedience, On Violence, Thoughts on Politics and Revolution, New York: Harcourt, 1972.

  4. John Rawls (约翰·罗尔斯), A Theory of Justice,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1.

  5. Robin Celikates (罗宾·塞利卡提斯), “Democratizing Civil Disobedience.” Philosophy and Social Criticism (2016).

  6. Robin Celikates (罗宾·塞利卡提斯), “Rethinking Civil Disobedience as a Practice of Contestation: Beyond the Liberal Paradigm.” Constellations, vol. 23, no. 1 (2016).

  7. William E. Scheuerman (威廉·舒尔曼), “Recent Theories of Civil Disobedience: An Anti-Legal Turn?” Journal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vol. 23, no. 4 (2015).



-F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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